妻子因丈夫外遇憤而提告。示意圖

高雄一名郭姓女子去年發現老公外遇,且外遇對象還是弟媳,她怒告2人索償280萬新台幣(下同,約71.4萬港元),並另簽協議書保證不再聯絡,否則將要再賠償250萬元(約63.7萬港元)。沒想到3個月後,郭女又發現2人進出汽車旅館,憤而提告索償。

判決書指出,郭女與江姓男子結婚25年,2人育有1子1女。惟郭女卻在去年2月25日發現江男與郭女弟媳魏姓女子通姦,江男與魏女因此和郭女簽下協議書,承諾日後不會再以任何方式接觸或聯絡,否則願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250萬元。

郭女之後又揭發2人第二度前往汽車旅館偷情,更一同返回魏女的住處單獨共處一室,她因此怒向2人提告求償。江男、魏女到案後,則辯稱因魏女經營團購以籌措賠款,恰好江男平時有販賣芒果、果乾,可以給魏女折扣,因此2人才就果乾買賣事宜聯繫,且他們認為協議書的違約金過高,已超出一般同類型協議所需給付的金額。

法官審理後,認為2人先前已有出軌記錄,卻仍將見面場所約在汽車旅館,實屬不妥;且合約書記載「不再以任何方式做聯絡或接觸」,即使2人見面只為了買賣果乾事宜,仍已違反合約,判決2人需支付違約金。惟法官又考量他們已賠償郭女280萬元,若再依約給付250萬元,則確實超越一般類似案件賠償金,因此改判需支付50萬元(約12.7萬港元)賠償金。

郭女不服判決,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訴,後因故撤回全案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