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松陽法院上周五(1日)審理一宗因司機酒後駕駛,撞毀路邊防護墩墮崖身亡的事故。法院認為,同桌喝酒的人、請客吃飯的主人,因未有勸阻死者酒駕,需承擔相應責任,共同分擔10.7萬元人民幣(近13萬港元)的賠償。

事發於去年3月12日,地盤工吳男及工友洪男在下班後到張男的家中吃午飯,期間張男拿出自釀的楊梅酒,其後吳、洪2人對飲。他們在午飯後各自駕車回家,吳男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,撞毀路墩墮下山崖,當場身亡。松陽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認為,洪、張二人得悉吳男飲酒後要駕車時,理應勸阻,但2人當時並未採取相應措施,因此理應承擔一定責任。法院結合各方面在事故中的過錯,確定被告洪男與張男各承擔相應責任,即二人分擔10.7萬元(近13萬港元)的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