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在西雪梨警署外的汽車裡自焚的男子,因患上精神病,被判蓄意毀壞財物和危害生命罪不成立。

(本報雪梨訊)

一名在西雪梨警署外的汽車裡自焚的男子,因患上精神病,被判蓄意毀壞財物和危害生命罪不成立。

案發在2016年7月,63歲男子泊車在瑪利蘭(Merrylands)警局外之後,在車裡點燃氣罐,事件導致他嚴重燒傷。

法官許伯特(Siobhan Herbert)昨日判定他無罪,原因是他患有精神病。法官獲悉,他是其年邁母親的主要照顧者。此外,他因違反對其兄弟的暴力禁令,正等候審訊。法官亦獲悉,男子30年來一直有幻覺,警方一直有留意他。法官表示,男子「妄想警方貪污」,以及「瑪利蘭有警察貪污」。

案情透露,當日男子從加油站買了8.5公斤燃氣罐,並帶到案發現場。他點火自焚後,警員見狀跑到其汽車外,但他鎖住車門,並向警局車庫的大門駛去。

男子事後表示,不記得曾撞向大門,亦無意傷害任何人。法官稱,男子選擇自焚的時間,令其他人不會受傷,但由於他毀壞了自己的汽車,所以不會認同他的行為,「他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錯的。」

男子會繼續被羈留,直至下一宗聆訊下月展開。(Wah)